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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尾礦庫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發表時間:2024-06-14 18:52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號 《甘肅省尾礦庫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已經2017年10月9日省政府第1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唐仁健 2017年10月19日
甘肅省尾礦庫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尾礦庫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尾礦庫的建設、運行、閉庫、回采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核工業礦山尾礦庫、電廠灰渣庫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尾礦庫監督管理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對尾礦庫的建設、運行、閉庫、回采等管理負主體責任,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保證尾礦庫環境保護與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責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運行管理,保障尾礦庫設施完好,確保尾礦庫安全運行。 尾礦應當排入尾礦設施,不得隨意排放。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對尾礦進行綜合利用。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權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核實處理;舉報事項屬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并記錄備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第二章尾礦庫建設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建設項目應當取得項目立項核準或者備案、用地審批、環境評價報告批復、土地復墾方案或者植被恢復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復以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等。 第六條尾礦庫設計應當根據庫容、壩高、庫區地形條件、水文地質、氣象、下游居民區和重要工業建(構)筑物等情況,科學論證,合理設計。 第七條新建尾礦庫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一)尾礦庫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離內有居民區、工礦企業、道路交通主干線、鐵路等生產生活設施的; (二)位于大型居民區主導風向上風側的; (三)企業無主體礦山或者合法礦石來源的; (四)截河型或者建在河灘上的; (五)服務年限小于五年的; (六)位于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重點保護的不可移動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大中型水庫、水產基地等法定禁止開采區域內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新建情形。 第八條尾礦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改建、擴建: (一)安全現狀評價結論為危庫、險庫的; (二)尾礦庫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離內存在居民、村莊或者工礦企業等生產生活設施的; (三)尾礦庫地質勘察資料不全、無設計或者原設計、施工存在隱患的; (四)未按設計管理和使用,堆積壩坡比陡于設計規定值,經壩體穩定性勘察分析,穩定性不符合要求的; (五)不符合環保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改建、擴建情形。 第九條尾礦庫環保設施、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滿足下列環保要求: (一)建設完備且能滿足尾礦庫正常運行需求的廢水收集、處理、回用系統; (二)建設符合要求的事故應急池; (三)新建堆存有色金屬尾礦的尾礦庫須采取防滲措施; (四)尾礦庫不得對周邊飲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護區功能區產生影響。 第十一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尾礦庫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應當按照設計施工期限完成建設。不能按期完成的,應當在到期六個月前提出延期申請,報原負責設計審查的部門批準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不得重復延期。延期后仍然不能按期完成建設的,撤銷原設計審查批復。若再行建設,應當重新履行建設項目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加高擴容的尾礦庫改建、擴建項目,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供原始尾礦庫完整的設計、施工、監理資料,以及投入運行后歷次整改的設計、施工、監理資料,由相應資質的勘察單位進行巖土工程地質勘察,并出具勘察報告。 尾礦庫加高擴容前,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當能夠反映下游兩公里沖擊范圍內居民、村莊以及重要生產生活設施的地形圖和壩體穩定性分析結論,明確尾礦庫增高擴容的可行性;并組織尾礦庫設計、尾礦庫壩穩定性驗算、尾礦庫水文計算、構筑物計算、滲流計算等領域的專家對論證報告進行現場審核,出具現場審核意見。 第十四條尾礦庫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按照設計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做好施工記錄和工程監理記錄。 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工程檔案和日常管理檔案。隱蔽工程檔案、檢查檔案和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應當長期保存。 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隱蔽工程進行階段驗收。未經階段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階段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和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設備、材料的質量和施工質量組織檢測檢驗。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編制竣工報告和竣工圖,監理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監理報告,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組織驗收。
第三章尾礦庫運行 第十五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尾礦污染防治計劃,建立污染防治責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尾礦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產生尾礦的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第十六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污染因子、特征污染物等在線監測系統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在用尾礦庫必須在壩體、庫尾、排水構筑物的進出水口等部位安裝視頻監控系統,監控圖像清晰可辨識。 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未建設防滲漏處理設施的,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庫區周邊地下水監測數據并接受監管。 第十七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防汛責任制,加強尾礦庫汛期檢查,保障尾礦庫調洪庫容、干灘長度、安全超高符合設計要求,排洪構筑物、截洪溝、壩肩和外坡排水設施完好。 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汛期應當實施二十四小時監測監控、巡查巡檢和值班值守,應當協調下游居民、政府及相關單位建立汛期應急聯動機制。 第十八條在用尾礦庫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離內有居民區、工礦企業等生產生活設施的,應當提高設計等級或者按設計等級上限進行升級改造,加固壩體,完善防洪排水和監測設施。 第十九條在用尾礦庫未經技術論證和監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尾礦庫筑壩材料、堆存工藝、尾礦物化特性、壩型、壩外坡坡比、最終堆積標高、最終壩軸線的位置、壩體防滲或者排滲型式、防洪排洪系統、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等事項進行變更。 第二十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潰壩、垮壩等生產安全事故和影響尾礦庫安全運行的洪水、泥石流、山體滑坡、地震等重大險情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尾礦庫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離內有居民區、工礦企業、道路交通主干線、鐵路等生產生活設施的,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責任單位建立應急救援聯防聯動機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第二十一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預防為主的環境風險管理制度,對尾礦庫開展日常巡查,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建立相關巡查、排查臺賬。建設完善環境應急設施,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定期組織環境應急預案演練,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二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排查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進行治理,并及時向所在地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尾礦庫堆存工藝和尾礦物的特點,實施尾礦壩、庫區剝離區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防止尾砂以及流失土壤直接進入河道。 第二十四條尾礦庫出現下列重大險情之一的,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安全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搶險救援: (一)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等現象; (二)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 (三)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最高洪水位;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 (五)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重大險情。 第二十五條尾礦庫庫內水位的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滿足設計對庫內水位控制的要求,在汛期應當低水位運行,留有足夠的調洪庫容; (二)尾礦庫實際運行與設計不符時,應當在汛前進行調洪演算,保證在最高洪水位時干灘長度與安全超高都能滿足設計要求; (三)當回水質量與壩體安全對干灘長度和安全超高要求相互矛盾時,必須優先保證壩體安全; (四)水邊線應當與壩軸線基本保持平行。
第四章閉庫和回采 第二十六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負責閉庫以及閉庫后的管理。對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企業,廢棄尾礦庫閉庫以及閉庫后的管理,由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者其上級主管單位負責。 第二十七條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應當在一年內完成閉庫。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閉庫的,應當報經相應的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尾礦庫設計資料,在尾礦庫閉庫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尾礦庫閉庫設計。 第二十九條尾礦庫閉庫設計應當由市(州)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審查批準。未經審批以及審查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尾礦庫閉庫施工。尾礦庫閉庫工程應當由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和監理。閉庫施工中需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認可;對設計進行重大變更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并報原審查閉庫設計的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十條尾礦庫閉庫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已批準的閉庫設計文件規定和施工驗收規程要求。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重新組織驗收。 尾礦庫閉庫驗收合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于三十日內發布閉庫公告。 第三十一條尾礦庫閉庫后,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完成土地復墾或者植被恢復,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三十二條尾礦回采再利用工程應當進行回采勘察和回采設計。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回采設計報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安全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否則不得進行回采作業。 第三十三條尾礦庫回采應當挖盡庫內尾砂,尾礦庫回采結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施土地復墾和地質災害治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尾礦庫監督管理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尾礦庫的日常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省尾礦庫的指導監督。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尾礦庫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指導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尾礦庫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發布閉庫公告,組織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取締關閉達不到法律法規規定條件、非法違法生產運行的尾礦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地震、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的預報、預警、預防聯動機制,及時向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發布防范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在履行尾礦庫項目核準、備案、審查、許可等職責時,應當相互配合,協調工作,并將履行職責情況通報相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鐵礦、有色礦等礦山選廠和尾礦庫建設相關項目的核準、備案審核,配合相關部門制定尾礦綜合利用配套政策。 對已規劃建設的尾礦庫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離內不再審批新建居民區、工礦企業以及道路交通主干線、鐵路等生產生活設施。 第三十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黃金采選礦項目的核準,推廣綠色制造、綜合利用、信息化管理等先進適用技術,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尾礦庫綜合利用配套政策。 第三十九條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加強尾礦庫建設、運行、閉庫、復墾、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管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整治礦業秩序,依法打擊非法開采行為,取締、關閉無證開采的違法礦山; (二)嚴格審查尾礦庫建設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對已規劃建設的尾礦庫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離內不再進行新建居民區、工礦企業以及道路交通主干線、鐵路等生產生活設施用地審批; (三)加強尾礦庫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工作,制定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四)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原則,依法審查土地復墾方案,需要占用耕地的,應當要求用地單位在建設用地報批前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并督促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牧則牧”的原則進行土地復墾。 第四十條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尾礦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尾礦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以及環境保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以及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排污許可證發放,督促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環境風險評估,依法查處建設運營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的尾礦庫; (二)督促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和固體廢物申報,加強對尾礦庫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設施的檢查,對尾礦庫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離內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設施的監督檢查; (三)對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尾礦庫,責令其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四)對尾礦庫環境安全隱患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重大環境隱患的尾礦庫,或者已造成環境污染的尾礦庫,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整治; (五)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管理,指導企業定期開展環境應急演練,建設應急設施,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六)對無尾礦設施或者尾礦設施不完善并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應當依法報同級人民政府,并督促其限期建成或者完善,可以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限期治理; (七)負責監督、指導尾礦庫閉庫工程環境保護、有毒有害物質的監測檢驗,監督、指導閉庫后庫區環境恢復工作。 第四十一條水利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尾礦庫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監督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以及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 (二)審核和批準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取水許可申請,監督檢查取水行為; (三)監督、指導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涉及河道以及地下水的相關工作。 第四十二條建設部門負責尾礦庫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查;負責尾礦庫庫區下游建設規劃及監督檢查,依法指導清理庫區下游控制區非法建設的生產、生活設施。 第四十三條林業部門負責尾礦庫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以及尾礦庫閉庫后植被恢復的驗收工作。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門會同尾礦庫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加強尾礦庫專項資金的監管,確保??顚S?。 第四十五條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尾礦庫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二)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三)監督檢查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落實情況,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四)督促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限期完成危庫、險庫安全隱患治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其他負有尾礦庫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十七條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非法、違法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關閉處理決定的,應當通知公安部門停止提供火工品、電力部門停止供電。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閉庫: (一)廢棄或者停止使用的尾礦庫; (二)存在重大隱患,限期整改后達不到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水土保持和地質災害防治等條件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證照,擅自投入運營的;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廢棄或者停止使用的無管理責任單位的尾礦庫,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閉庫。 第四十九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閉庫或者未按照期限完成尾礦庫隱患治理危害公共安全的,該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出資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失信企業名單。 第五十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人員傷亡生產安全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以及相應事故調查程序。 第五十一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根據事件級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環境保護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件調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三條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尾礦庫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尾礦庫是指筑壩或者圍地構成的用以貯存金屬非金屬礦山進行礦石選別后排出尾礦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尾礦設施是指尾礦的貯存設施(尾礦庫、赤泥庫、灰渣庫等)、漿體輸送系統、澄清水回收系統、滲透水截流以及回收系統、排洪工程、尾礦綜合利用以及其他污染防治設施。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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