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部署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委、省政府對市州黨委、政府和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年度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工作考核。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安委會”)負責組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安委辦”)具體實施,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四條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五條省委、省政府與市州黨委、政府和省安委會成員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明確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和重點工作。省安委辦對照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方案和評分細則。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六條安全生產工作考核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管安全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明確和落實黨委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屬地管理,嚴格工作考核。
(二)依法治理。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完善地方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和標準體系,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依法依規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
(三)體制機制。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強化基層監管執法力量,落實監管執法經費、裝備,創新監管機制,提高執法效能,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體系。
(四)安全預防。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深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積極實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基礎建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發揮市場機制推動作用,筑牢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基礎。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強重點行業領域事故防控,有效控制一般事故,遏制較大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
第三章考核對象
第七條安全生產工作考核重點包括以下對象:
(一)市州黨委、政府,省安委會成員單位;
(二)市州黨委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常委;
(三)市州政府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班子成員;
(四)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省安委會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班子成員。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八條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分現場考核和日常考核。
第九條現場考核。重點考核市州黨委、政府,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任務、重點工作完成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履職情況。
(一)市州黨委、政府,省安委會成員單位按照考核要求,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形成自評報告。
(二)列入考核對象的黨政領導干部按照考核要求,對年度安全生產履職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履職報告。
(三)現場考核組聽取市州和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查閱相關資料、個別談話、隨機抽查部分縣區和生產經營單位,按照評分標準計算考核分值。
第十條日??己恕V攸c考核安全生產重要事項落實及報備情況。省安委辦依據安全生產重要事項日常報備制度,對市州和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匯總評定,計算考核分值。
第五章成績評定
第十一條市州黨委、政府,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由現場考核得分、日??己说梅掷塾嫎嫵?,單項分值扣完為止。
第十二條市州黨委主要負責人、黨委分管安全生產的常委,市州政府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班子成員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依據考核對象安全生產履職情況,本地區(分管領域)安全生產目標任務、重點工作完成及生產安全事故等情況計算分值。
第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省安委會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班子成員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依據考核對象安全生產履職情況,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目標任務、重點工作完成及生產安全事故等情況計算分值。
第十四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優秀等次考核得分須達到90分以上,良好等次考核得分須達到80分以上,合格等次考核得分須達到60分以上,60分以下為不合格等次。(“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五條按照年度安全生產考核方案,推動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經省安委辦認定,給予適當加分。
第六章激勵與約束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市州黨委、政府實施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市州黨政主要負責人、政府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及行業分管負責人年度安全生產考核不合格:
(一)因職責履行不到位,轄區內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三)市州黨委、政府對轄區內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負有責任的;
(四)本市州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擴大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實施安全生產“一票否決”,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年度安全生產考核不合格:
(一)因職責履行不到位,本行業(領域)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三)本部門對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負有責任的;
(四)本部門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擴大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第十八條市州黨委、政府及省安委會成員單位考核結果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安委會向社會公布,并抄送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作為領導班子評價、干部使用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獎勵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市州黨委、政府和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因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被“一票否決”的,要分別向省委、省政府做出檢討。
第二十條市州黨委、政府及省安委會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因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被“一票否決”的,當年不得參加評選各類榮譽稱號及表彰獎勵活動、不得提拔任用、不得發放獎勵工資、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涉及違規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考核對象弄虛作假,提供假情況、假資料的,一經核實,考核等次降為不合格,并由有關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已受到表彰獎勵的,取消相關表彰獎勵。考核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其黨紀政紀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市州參照本辦法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2014年3月28日,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甘肅省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甘辦發〔2014〕43號)同時廢止。
甘肅省消防條例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7號)
《甘肅省消防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0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