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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犯罪典型案例發表時間:2024-06-18 18:00 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3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該批典型案例均由最高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聯合掛牌督辦,涉及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檢測、機動車尾氣檢測等領域。包括山東省青島市林某鑫等4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浙江省杭州市H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妤等3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廣東省廣州市G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李某山等6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記者注意到,案例一為環評報告造假入刑第一案,明確了環境影響報告表(書)等是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載體,第三方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服務人員將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資質、簽名等材料提供給無資質的人員,制作出虛假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書)并使用,屬于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行為。案例二明確,第三方環境檢驗檢測組織是環境領域承擔檢驗檢測職責的中介組織,與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機構具有相似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參與生態環境治理的職責,其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應當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刑事責任。案例三明確,檢察機關在辦理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等相關專業性較強的案件時,要堅持親歷性審查原則,充分運用走訪咨詢、實地查看等手段,開展引導偵查取證、自行補充偵查等工作,進一步厘清案件事實,查明案件細節,完善以證據為中心的刑事指控體系。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2022年至2023年,最高檢會同最高法、公安部、生態環境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聯合部署開展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問題專項整治行動。期間,最高檢與公安部、生態環境部聯合掛牌督辦、指導辦理了兩批次共5件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案例,依法嚴懲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受利益驅動,在開展環評文件編制、環境檢測等業務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違法犯罪行為,取得階段性成效。接下來,檢察機關將繼續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強化在依法辦理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案件中的協作配合,通過行刑銜接、一體化推進等聯動機制,形成遏制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的“組合拳”,進一步鞏固專項整治成果,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推動對第三方環保服務行業存在問題的協同治理、源頭治理、系統治理,以高質效檢察履職服務保障高品質生態環境,助推高質量發展。 關于印發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2022年至202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聯合部署開展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問題專項整治行動,依法嚴懲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受利益驅動,在開展環評文件編制、環境檢測等業務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違法犯罪行為,取得階段性成效。期間,最高檢與公安部、生態環境部聯合掛牌督辦,指導辦理了山東省青島市林某鑫等4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浙江省杭州市H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廣東省廣州市G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等3件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刑事案件,涉及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檢測、機動車尾氣檢測等領域。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以“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為基本價值追求,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進一步鞏固專項整治成果,持續保持打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問題高壓態勢,最高檢選編了“山東省青島市林某鑫等4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等3件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供各地辦案時參考。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年6月5日 山東省青島市林某鑫等4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關鍵詞】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環評報告 追訴漏犯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鑫,山東J環??萍加邢薰荆ㄒ韵潞喎QJ公司)、山東Y環??萍加邢薰荆ㄒ韵潞喎QY公司)實際控制人。 被告人汪某,J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靳某燕,J公司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被告人谷某歡,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服務人員。 2020年9月,被告人林某鑫為謀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汪某在青島市即墨區先后注冊成立了J公司、Y公司,專門出售“環評報告資質頁”。持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被告人靳某燕“掛靠”在J公司,收取J公司“掛靠費”人民幣3.5萬元,但未實際參與具體環境影響報告的編制、審核和簽名,并按照林某鑫的要求提供個人生活照片,用于偽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到項目現場踏勘的證明。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林某鑫等人招攬業務,在靳某燕等未參與任何編制環節,J公司、Y公司也未開展任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情況下,偽造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簽名,將加蓋有J公司、Y公司印章的“環評報告資質頁”,以每套300元至350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谷某歡等人,谷某歡等人再加價出售給其他中介,用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書)。林某鑫以J公司、Y公司名義出售的“環評報告資質頁”,供他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書)927份,獲利79.91萬元。經生態環境部門認定,有25份環境影響報告表(書)存在遺漏環境保護目標、隱瞞生態保護區等問題,所涉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被依法撤銷,有關項目因此停產停業。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1年上半年,有媒體反映J公司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靳某燕不到半年時間內編制1000余份環評報告文件,“高產環評師”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生態環境部門經調查,于2021年5月31日將案件移送山東省青島市公安局。同年6月7日,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四名涉案人員相繼歸案。 2022年5月22日,經公安機關邀請,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兩級檢察機關指派檢察官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最高人民檢察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予以同步指導。因該案系“環評造假”入刑第一案,無先例可循。檢察機關通過與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共同研究、論證,認為應重視林某鑫等人出售“環評報告資質頁”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引導偵查機關調取行政機關對涉案環境影響報告表(書)的認定意見和后續行政處罰決定,收集造成的相關項目損失等證據,查明J公司、Y公司通過環評信用平臺公示登記環評項目資質1641次,生效的927份環境影響報告表(書)均被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為虛假,其中25份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造成損失100余萬元。 2022年11月27日,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以林某鑫、汪某、靳某燕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將案件移送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以J公司名義出具的虛假環境影響報告表(書)中,有部分“環評報告資質頁”系中介人員谷某歡從林某鑫處購得。谷某歡主觀上明知林某鑫等人不開展任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仍從其處購買 “環評報告資質頁”并出售賺取差價,且情節嚴重,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建議公安機關補充移送。 2023年3月26日,即墨區人民檢察院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對林某鑫等4人提起公訴,并建議即墨區人民法院判處4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對靳某燕判處緩刑。 庭審階段,針對被告人林某鑫等人未參與涉案環境影響報告表(書)編寫,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不大等爭議焦點,檢察機關認為,林某鑫等人長期從事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服務,明知環境影響報告表(書)應當由有資質的人員經調查、勘驗后出具,仍將“環評報告資質頁”連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照片提供給其他無資質人員,不僅編造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書)數量多,造成經濟損失大,且涉及到二十余個省市、上百個行業,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公信力造成嚴重破壞,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 2023年5月25日,即墨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環境影響評價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是防范環境風險的法治保障。環境影響報告表(書)等是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載體,具有社會公信力。第三方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服務人員將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資質、簽名等材料提供給無資質的人員,制作出虛假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書)并使用,屬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應重視精細化辦案,強化對整個造假鏈的審查,對主觀上明知作假、客觀上參與造假環節,且符合“情節嚴重”標準的涉案人員依法予以追訴;引導查明“環評造假”所造成的后果,準確評價涉案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確保精準定罪量刑,以高質效檢察履職服務保障高品質生態環境,支撐高質量發展。 浙江省杭州市H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妤等3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關鍵詞】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環境檢測 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杭州市H檢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檢測公司)。 被告人徐某妤,H檢測公司總經理。 被告人呂某利,H檢測公司副總經理。 被告人劉某,H檢測公司技術負責人、實驗部經理。 2020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間,被告單位H檢測公司為招攬客戶、提升效益,通過篡改、銷毀原始記錄,篡改、編造檢測數據等多種方式,在開展環境檢測業務過程中弄虛作假,為部分客戶出具內容虛假的環境檢測報告共計47份,違法所得79萬余元;其中2021年3月1日后出具的虛假環境檢測報告共計43份,違法所得42萬余元。被告人徐某妤、呂某利作為H檢測公司主要負責人,明示、暗示、默許、放任公司各業務部門在開展環境檢測業務工作中弄虛作假;被告人劉某作為被告單位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明知H檢測公司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仍在采樣、實驗、編制報告環節配合協作,采用少采樣、不采樣、稀釋樣品分析、標準樣品替代分析、篡改或編造檢測結果等方式,共同為客戶出具虛假的環境檢測報告。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1年4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態環境局接省局巡查線索,調查發現H檢測公司為某儲油庫竣工項目所出具的報告錯漏內容,檢測數據明顯偏小,且采樣員無出入采樣地辦公區的記錄,存在造假嫌疑且數額較大,于2021年11月19日將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公安機關于同年12月13日立案偵查。 經公安機關商請,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因該案涉及環境檢測領域,工作專業性強、結果時效性強,且涉案項目眾多,細節需核實,拱墅區人民檢察院針對案件證據體系提出取證重點、取證方向的建議十余條,引導偵查人員對公司電腦主機存儲數據、云端聊天記錄、云盤數據進行全面提取勘驗,圍繞公司經營策略、造假行為模式、涉案人員身份及職責范圍等收集書證、言詞證據,并請具有環境檢測領域專門知識的特邀檢察官助理提供意見,梳理出涉案環境檢測報告的虛假內容、犯罪金額,查明采樣、實驗、報告編寫各環節造假的事實。 2023年2月21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向拱墅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H檢測公司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有權出具蓋有CMA標識、具有社會公信力的檢測報告。涉案檢測報告包括環境空氣、廢水等環境指標數據,項目對環境的影響評價等內容,是環境治理、項目整改、竣工驗收、行政審批等事項的重要依據。故該公司系環境領域承擔檢驗檢測職責的中介組織,與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機構具有相似的地位和作用,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所規定的犯罪主體,應追究單位及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結合單位規章、業務規程、會議決策、職責范圍,將放任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的總經理徐某妤,推動、促成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副總經理呂某利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將參與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部門負責人劉某認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未達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其他涉案人員,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向生態環境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移送行政違法線索,建議及時依法處理。 2023年7月14日,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依法對被告單位H檢測公司、被告人徐某妤等3人向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根據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以及認罪認罰等情節,分別提出量刑建議。經開庭審理,拱墅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H檢測公司、徐某妤、呂某利、劉某均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并全部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對H檢測公司判處罰金20萬元,對徐某妤等3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對認罪認罰的從犯劉某適用緩刑。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徐某妤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4年5月27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拱墅區人民檢察院針對案件審查中發現的環境檢測造假亂象與監管漏洞,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發加強環境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檢察建議,并與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建立環境檢測行業專項治理工作機制,實現信息共享、聯合督辦、法律研討與業務交流。 【典型意義】 準確真實的環境檢測數據是客觀評價項目對環境質量影響的基礎,是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之一。檢察機關依法服務保障環境檢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一方面,做好“前半篇文章”,借助特邀檢察官助理“外腦”支持,在介入偵查引導取證與審查起訴等工作中,不斷完善證據體系、夯實證據基礎,通過審查分析具有社會公信力的檢測報告的內容與用途,依法準確認定第三方環境檢驗檢測組織具有參與生態環境治理的職責,實現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的精準懲處。另一方面,寫好“后半篇文章”,通過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機制等方式,強化在依法辦理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案件中的協作配合,推動對第三方環保服務行業所存在問題的協同治理、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用最嚴密法治守護綠水青山、共建美麗家園。 廣東省廣州市G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李某山等6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關鍵詞】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機動車尾氣檢測 親歷性審查 單位犯罪 寬嚴相濟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廣州市G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G檢測公司)。 被告人李某山,G檢測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蔡某家,G檢測公司股東、站長。 被告人卜某雷,G檢測公司副站長。 被不起訴人林某文,G檢測公司授權簽字人。 被不起訴人王某、張某林,G檢測公司汽油線操作員。 G檢測公司于2020年9月8日成立,經依法登記從事機動車檢測經營服務,并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檢測報告。李某山為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負責檢測站的全面工作;蔡某家為公司股東、站長、授權簽字人,負責財務報銷審批、檢測報告的審核批準;卜某雷為公司副站長、柴油線操作員、授權簽字人,負責柴油車的檢測以及檢測報告的審核批準;林某文2021年3月至7月擔任公司授權簽字人,負責檢測報告的審核批準;王某、張某林為公司汽油線操作員,負責汽油線檢測。 2021年3月至11月期間,G檢測公司為了提升公司效益和營業額,違法、違規向客戶提供機動車檢測服務,通過購買并使用OBD(車載自動診斷系統)模擬器代替真實的車輛診斷儀進行檢測、為未經維修的復檢車輛購買虛開的車輛維修單、故意減少尾氣收集比例、違規放置發動機轉速感應器、讓檢測數據異常車輛通過審核等多種手段,使一千余輛本應無法通過排氣污染物檢測的車輛通過檢測,并出具了排氣污染物檢測合格的證明文件。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該案由廣東省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在日常調查中發現,于2022年1月18日向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移送犯罪線索。同年4月1日,廣州市公安局決定立案偵查,并于12月14日以李某山等6人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移送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3年1月3日,根據級別管轄,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將本案交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案卷后,發現涉案人員均系為G檢測公司留住客源的目的實施犯罪,屬于為了單位利益。為查明是否成立單位犯罪,檢察機關一方面引導偵查機關調取證明授權簽字人職責、公司資金往來情況等的書證,OBD模擬器提供方的證言等言詞證據,查明G檢測公司統一收取車輛檢測費,統一支付購買造假工具費用的情況。另一方面,通過實地查看檢測流程,了解各涉案人員工作內容等方式開展自行補充偵查,查明包括單位法定代表人、站長在內的各涉案人員均明知公司存在造假情況,仍放任或在工作崗位上實施多種弄虛作假行為,未超出單位整體意志。故查實本案各涉案人員在出具證明文件的過程中各種造假行為均系為了單位利益,代表單位意志,屬于單位犯罪。檢察機關依法追加G檢測公司為犯罪嫌疑單位。 審查起訴期間,涉案人員及辯護律師提出錯誤數據是系統自動抓取的,在案證據不能推斷檢測中使用了OBD模擬器等意見。為查明上述辯解情況,檢察機關派員協同偵查人員多次實地查看檢測操作過程、數值變化、后臺數據審核過程,明確檢測人員能夠知曉主要過程數據,并自行選擇報告虛假數據;向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工作人員咨詢系統數據保存規則、數據異常與使用OBD模擬器的判定標準,明確檢測數據恒定能夠證明存在弄虛作假情況。 白云區人民檢察院綜合考量各涉案人員的犯罪情節與主觀惡性,于2023年11月3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對G檢測公司、李某山、蔡某家、卜某雷依法提起公訴;同年12月15日,對具有認罪認罰情節且在G公司工作時間較短的林某文,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的王某、張某林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2024年2月6日,白云區人民法院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對G檢測公司判處罰金40萬元,對李某山等3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其中對卜某雷適用緩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山、蔡某家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4年5月3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機動車尾氣污染已成為大氣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尾氣檢測是篩查排放不合格機動車、倒逼維修治理、督促機動車達標行駛的重要手段。當前,提供機動車檢測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實行社會化、市場化運營,“交錢過檢”“包過”等違法犯罪行為屢禁不止。檢察機關辦理此類專業性較強的案件,要堅持親歷性審查原則,充分運用走訪咨詢、實地查看等手段,開展引導偵查取證、自行補充偵查等工作,進一步厘清案件事實,深度查明案件細節,完善以證據為中心的刑事指控體系。對涉及單位的案件,把握單位犯罪的實質認定標準,在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默許下實施弄虛作假行為,且違法所得歸單位收取后再分配的,應認定單位犯罪。同時,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單位中各涉案人員的地位作用、參與程度、獲利金額、認罪認罰等情況予以分層處理。通過依法履行檢察職責,守住控制道路移動污染源的“最后一道閥門”。 |